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甬农产办〔2009〕7号
各县(市)、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,市级有关部门:
根据市政府《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》(甬政发[2008]13号)和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》(甬政办发[2005]95号)精神,为进一步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,经研究,决定在巩固提高原有218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基础上,2009年再新申报、认定一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申报认定条件及名额
新申报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,一般在已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中进行,并符合《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》(可查阅宁波市农业局网站www.nbnyj.gov.cn—分类管理—农业产业化—龙头企业栏目)的规定条件。
申报名额为:鄞州、慈溪、余姚、奉化、宁海、象山各报2家,其他县(市)、区各报1家。
二、 申报认定程序
各县(市)、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县(市)、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,在申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;市本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申报。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《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》规定程序组织认定。
三、申报工作要求
(一)要求各地层层把关,严格对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进行申报,尤其要注重企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联结基地带动农户的能力。
(二)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:一是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(4种类型表格见附件,可在宁波市农业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)。二是企业经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总结材料。三是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8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。四是由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。五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。
(三)请各县(市)、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4月30日前报送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(地址:宁波市宝善路220号,邮编:315012,电话和传真:87130674),并将申报表和总结材料通过浙江农民信箱(宁波市农业局—产业指导处—朱丹)发送电子邮件。
附件: 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.doc
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
主题词:农业企业 申报 通知
抄送:市政府办公厅,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。
宁波市农业局 2009年3月5日印发 |